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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8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进与李南、杨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进,李南,杨允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816号原告:胡进,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李南,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杨允华,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胡进为与被告李南、杨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2017年7月25日,胡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其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厉国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许媛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