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进与李南、杨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进,李南,杨允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816号原告:胡进,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李南,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杨允华,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胡进为与被告李南、杨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2017年7月25日,胡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其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厉国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许媛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