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24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剑波、张小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剑波,张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781号申请执行人:陈剑波,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张小东,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陈剑波与张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权、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姚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