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执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罗上伟与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上伟,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1735号申请执行人罗上伟,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80799-2,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草园胡同76号2号楼4层406室。法定代表人李文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人劳仲案字(2016)第004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03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上伟与被执行人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952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3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委托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北京市住所地的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同样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中建海西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池长该人民陪审员 吴希钢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