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许建涛与赵云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涛,赵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337号申请执行人许建涛,住木兰县。被执行人赵云芹,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许建涛与赵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7民初74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另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愿每月从工资再扣划1000元(2017年4月27日已下发扣划通知书),暂不能一次性给付,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洪生审判员 :白雪松审判员 : 张 天 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 鄢 凤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