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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9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与施德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施德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917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中侨大楼西首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913303007161206874。主要负责人:江文平,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陈金卫,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德此,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与被告施德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吕福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吴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