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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恢20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屠立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屠立伯,屠春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16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27号。法定代表人:郭丽君,主任。被执行人:屠立伯,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屠春桥,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屠立伯、屠春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恢201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喜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