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南昌民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丁建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民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丁建华,熊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民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孺子路59号103室。组织机构代码:55089557-4。被执行人:丁建华,男,1958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熊小玉,女,1958年1月18日生,汉族,现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丁建华、熊小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西德隆司法鉴定中心对被执行人丁建华名下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西路999号香江商贸中心A区香江六街21号、22号的两套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每套7211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丁建华名下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西路999号香江商贸中心A区香江六街21号、22号的两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内容)审判长 章 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