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新与饶军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饶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陈新,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饶军辉,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新与被执行人饶军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新与被执行人饶军辉于2017年7月27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15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饶运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