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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芬芬与开化县中梁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芬芬,开化县中梁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956号原告:徐芬芬,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开化县中梁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8F5UH3N。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国际创业中心***室。法定代表人:杨春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徐芬芬与被告开化县中梁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徐芬芬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芬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芬芬撤回对被告开化县中梁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芬芬承担。审 判 员 胡雪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毛曼谕书 记 员 龚军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