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行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俊田与阜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俊田,阜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行初49号原告何俊田,男,汉族,1972年4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委托代理人刘建华,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龙,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北街,组织机构代码72880306-8.法定代表人刘靖,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冯朝阳,阜平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俊田诉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俊田诉称,原告的房屋位于保定市××××镇东坑向阳街,因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原告房屋位于该项目征收范围之内。被告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阜政【2016】30号关于启动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决定,原告现依法申请撤销,理由如下:一、原告不在本次征收红线范围内,根据现场标注的红线范围,红线以西的部分属于拆迁范围,而原告的房屋位于红线以东,被告将原告列入拆迁范围属于违法。二、程序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而被告未公告房屋征收决定,且征收补偿方案未依法进行论证、公布,亦未依法向原告送达征收补偿方案。三、评估机构的选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依据上述规定,首先其待选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同时为了保障评估的公正性和双方的认同性,不应当仅提供本区域的评估机构名单,且评估机构应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补偿款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产权调换房源明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但被告至今未向广大被征收人公布补偿资金数额证明、是否专户存储以及保证资金的充足性,亦未明确产权调换房源的具体位置、数量,并提供产权清晰且无权利负担的安置房手续文件。五、被告给予的补偿安置不合理、不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但在此次征收中依据的补偿标准是,阜平县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及物价局关于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明显低于上述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极大地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公平补偿权。请求贵院查明事实,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之规定,2016年11月7日,答辩人作出的【2016】30号关于启动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后,2016年11月13日阜平县人民政府公布关于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土地房屋征收决定是以公告的方式作出,该公告公布了征收决定的内容,并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公告是房屋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力。原告就公告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6行初4号行政判决,维持了阜平县人民政府公布关于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公告,现原告又对2016年11月7日【2016】30号关于启动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重复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迳行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7日,阜平县人民政府作出阜政【2016】30号关于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决定,内容为:依据第四十三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意见,县政府决定启动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一、阜平县房屋与补偿办公室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时,成立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及工程建设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二、征收范围为东至北沟河、南至环城路北、西至道路规划红线、北至中兴街路南规划区域,具体范围以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三、征收期限为2016年11月16日至2016年12月10日。阜平镇及相关部门抓紧推进相关工作,并按规定予以公告。2016年11月13日,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公布关于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公告,公告包括征收决定内容、补偿标准并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事宜。原告何俊田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公告。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冀06行初4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何俊田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正在二审审理阶段。本院认为,原告何俊田请求撤销被告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阜政【2016】30号关于启动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决定,与2017年1月6日请求撤销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公告,均是对其房屋征收不服提起的诉讼,公告中包括征收决定内容,本院已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现原告提起的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俊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晏燕代理审判员 周兴旺代理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