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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亚彪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彪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2刑初21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亚彪,又名陈水贵,男,1988年4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化州市。无前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经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后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亚彪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春晓、被告人陈亚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3日,被告人陈亚彪伙同杨某、彭某、陈某5(三人已判决)等人经密谋后,决定以制造假交通事故的手段勒索化州市官桥镇三角车恒祥木业有限公司的财物。当日下午16时许,杨胜开摩托车到化州市官桥镇三角车村委会对面公路守候,见恒祥木业有限公司工人吴某开叉车从对面过来,便开摩托车轻轻撞向该叉车并躺在地上。这时在一旁守候的彭某、陈某5、陈亚彪等人立即赶上前,对吴某讲他撞伤人了,要求赔偿,当吴某要求报警处理时,被告人一伙称不能报警。当晚21时许,陈某5安排没有受伤的杨某到官桥卫生院住院后,便纠集彭某、陈亚彪等几名男青年窜到恒祥木业有限公司,以不给钱工厂就不能开工相要挟,向恒祥木业有限公司索取三万元“医药费”,该公司被逼支付人民币1000元给陈亚彪等人,后因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派出所介入调查而未被勒索到其余款项。陈某5、彭某、陈亚彪等人索要该厂1000元后用于饮酒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亚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同案人杨某、彭某、陈某5供述、被告人陈亚彪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李某、陈某1、张某、陈某2、陈某3、陈某4、叶某的证人证言、医院记录、化州市公安局出示的证明、本院(2013)茂化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和(2013)茂化法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亚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欲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亚彪在庭审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索取他人人民币30000元,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仅索取到人民币1000元,属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亚彪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洪博人民陪审员  杨均瑞人民陪审员  房海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古林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