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董浩与徐州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浩,徐州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执333号申请执行人:董浩,男,汉族,1988年2月21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徐州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120号颖都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郝苏明,该公司总经理。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徐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董浩受让上述判决所涉权利。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及本辖区各法院执行案件情况,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徐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朝阳审判员 刘建航审判员 李军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