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5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克少与被执行人韩忠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克少,韩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5执278号申请执行人韩克少,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韩忠全,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韩克少与韩忠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韩忠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韩克少劳动报酬2990元,案件受理费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也未查明被执行��韩忠全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2017年7月25日,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韩忠全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青松审判员  王国红审判员  邓 禹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余易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