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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8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江勇波百货销售中心与被告景传兰、王德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江勇波百货销售中心,景传兰,王德华,谭同义,谭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8310号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江勇波百货销售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麒路农副产品物流中心百货区E906商铺。经营者:江勇波,男,1989年9月15日生,汉族。被告:景传兰,女,1975年4月19日生,汉族。被告:王德华,女,1944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告:谭同义,男,1943年1月21日生,汉族。被告:谭某,男,2000年11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江勇波百货销售中心诉被告景传兰、王德华、谭同义、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江勇波百货销售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江勇波百货销售中心负担。审 判 员  霍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杨倩倩书 记 员  孙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