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开执字第2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蓝小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蓝小箭,曾群,黄长春,李道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赣开执字第2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陈光迅,董事长。被执行人蓝小箭,男,畲族,1971年10月21日生,住江西省大余县,现拘留在大余县看守所。被执行人曾群,女,汉族,1974年1月15日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蓝小箭之妻。被执行人黄长春,男,汉族,1966年4月12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李道优,男,汉族,1975年11月8日生,住江西省大余县。申请执行人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蓝小箭、曾群、黄长春、李道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赣开民二初字第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蓝小箭、曾群、黄长春、李道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蓝小箭名下下列财产:1、坐落于大余县东山街牡丹商城8号楼1号店101号房(产权证号:余20×××94)、9号店105号房(产权证号:余20×××95)、6号店(产权证号:余20×××96)、7号店(产权证号:余20×××97)、3号店(产权证号:余20×××98)、4号店(产权证号:余20×××99)、2号店(产权证号:余20×××00)、5号店(产权证号:余20×××01)、8号店(产权证号:余20×××02);2、坐落于大余县南安镇牡丹苑商贸中心J栋3单元605号房(产权证号:余20×××70)、705号房(产权证号:余20×××72)、12号店面(产权证号:余20×××65);3、坐落于大余县南安镇荡坪北路(产权证号:余20×××15)、33-36号地33、34号店面(产权证号:余20×××7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凌慧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世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