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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8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晓红、李某等与孙宽林、刘永禄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红,李某,李睿,孙宽林,刘永禄,樊元东,王多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8民初968号原告:王晓红,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奇台县奇台镇东关街***号*幢*单元***号,身份证号码:。原告:李某,男,201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奇台县奇台镇东关街***号*单元***号,系王晓红之子。原告:李睿,女,199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奇台县奇台镇东关街***号*幢*单元***号,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孙宽林,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木垒县村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刘永禄,男,1951年9月4日,木垒县村民,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樊元东,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木垒县村民,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王多礼,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木垒县村民,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王晓红、李某、李睿与被告孙宽林、刘永禄、樊元东、王多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张勇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宽林、刘永禄、樊元东、王多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晓红、李某、李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宽林、刘永禄、樊元东、王多礼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红、李某、李睿撤回对被告孙宽林、刘永禄、樊元东、王多礼的起诉。审判员  李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田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