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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吴慧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吴慧云,郭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28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宝幢街88号,组织机构代码:84845350-9。被执行人吴慧云,1953年1月1日出生,女,住意大利。被执行人郭共平,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1347号调解书,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吴慧云、郭共平所有的证载地址为青田县鹤城镇临江西路16号5幢1102室房屋及121号地下贮藏室(产权证号:青房权证鹤城字第××号)。2017年7月25日刘纪昆(公民身份号码)及其妻子陈玲晓(公民身份号码)以刘纪昆的名义参与竞买,以204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慧云、郭共平所有的证载地址为青田县鹤城镇临江西路16号5幢1102室房屋及121号地下贮藏室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纪昆、陈玲晓所有。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产权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人民陪审员  邹 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孙肖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