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925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双江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与刘老大林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江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刘老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5执84号申请人:双江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地址:双江自治县勐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武志忠,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老大,男,拉祜族,1964年12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XXX,现住址:双江自治县大文乡。关于申请人双江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与被执行人刘老大林业处罚纠纷一案,双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7)云0925行审2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老大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老大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作出保证恢复大文乡户那村怕迫三组“石洞地”推挖地块恢复原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925行审2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向梅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