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8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黄云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黄云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8557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都泗门路65号盛世名苑27幢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潘翔。被告:黄云喜,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黄云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经本院委托人民调解员工作室调解,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要求不再交纳诉讼费,由法院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