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光华与高双峰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华,高双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700号原告陈光华,男,1950年10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高双峰,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原告陈光华与被告高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原告陈光华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其与被告高双峰私下达成协议,由高双峰分期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光华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付原告陈光华9800元。审 判 长 常喜娥人民陪审员 王永明人民陪审员 张 海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侯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