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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许文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3刑初445号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文婷,女,1995年2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文婷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许文婷在台江区西洋路迷你星酒店8319号房间,趁同住的被害人李某外出时,用对锁的方式打开李某的旅行箱,盗走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镯一个、黄金貔貅一只、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上述被盗金饰的重量共计47.47克,含金量均为99.9%,总价值人民币15665元。案发后上述金饰已返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文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15665元,数额较大,考虑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许文婷判处九个月至十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许文婷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文婷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文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跃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凌本案所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