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行终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于正清与启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启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政府,于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行终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启东市。文书送达地址启东市。法定代表人任松德,局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王裕兵,镇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正清,男,1965年7月8日生,汉族,住海门市。上诉人启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政府因海域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4行初2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启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政府以其与被上诉人于正清经过协商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启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启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启东市海洋与渔业局、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德萍审判员 仇秀珍审判员 鲍 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 迪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