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崔国飞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飞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82刑初93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国飞,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河津市,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9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抓获,同年9月30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津市看守所。河津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公诉二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国飞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毋世存、陈重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国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崔国飞开始代理“BB”黑彩盘,从中获取退水牟利,共收取崔世平(已判)3786420元黑彩。2014年6月,崔国飞从柴海东(已判)手中获取“BV、PK、皇冠彩球”黑彩盘网址、账号和密码,登陆后开始经营黑彩,从中获取退水牟利,崔国飞共给柴海东报9595630元黑彩。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国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崔国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崔国飞开始代理“BB”黑彩盘,以国家福彩3D和体彩排三出奖号为中奖依据,用银行卡转账和收取现金方式结算黑彩款额,并从中获取退水牟利,截止2014年6月,共收取崔世平3786420元黑彩。2014年6月,崔国飞从柴海东手中获取“BV、PK、皇冠彩球”黑彩盘网址、账号和密码,登陆后开始经营黑彩,崔国飞从他人处收取黑彩号和赌注输入到盘上,从中获取退水牟利,以国家福彩3D和体彩排三出奖号为中奖依据,通过QQ聊天核对黑彩账目,用银行卡转账或现金结算黑彩款额,崔国飞共给柴海东报9595630元黑彩。以上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到案经过,证明运城市公安局禹门分局于2016年9月29日晚11时许,在新滚石KTV将崔国飞抓获。2.照片,证明崔国飞、柴海东、董军军经营PK、BV黑彩盘界面照片,崔国飞签字确认。3.辨认笔录,证明:崔世平辨认出他上线崔国飞,崔国飞辨认出和他有黑彩往来的下线段某某A、贺某、段某某B、薛某某、任某某、卫某某、崔某某A。4.鉴定委托书及电子物证数据勘验报告,证明:河津市公安局委托运城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对鉴定的手机共恢复JPEG类型文件17111个,并将结果刻录成盘。5.恢复的手机彩信照片及统计明细,证明:根据刻录的光盘提取的董军军手机彩信图片上,国代表崔国飞,经统计崔国飞共付给柴海东9595630元,柴海东付给崔国飞3781418元。6.银行卡流水账目及统计明细,证明:崔国飞使用崔某某B、柴某某、闫某、惠某某、崔某某C、李某某银行卡与上下线之间进行黑彩款额转账。经统计崔国飞收崔某某A2910884元,支1806195元,收任某某210000元,支155000元,收卫某某1932540元,支416467元,收崔世平3205432元,支2464018元,收段某某A50610元,支293720元,收贺某187433元,支205250元,收段某某B640340元,支397080元,收薛某某964610元,支708880元,共计收10101849元,支6446610元。7.河津市人民法院(2015)河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柴海东分给崔国飞PK、BV、皇冠彩球黑彩盘,柴海东共收取下线崔国飞黑彩款9595630元;崔世平为崔国飞下线,从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崔世平涉及赌资3786420元。8.证人闫某证言,证明:尾号5413银行卡是我的,这张卡从2013年6月到2014年10月我偶尔用过,崔国飞用过,开始他说转账用,后来发现他是用于黑彩转账,我就不让他用了。9.惠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5月份我办了尾号为7580建行卡,6月份崔国飞借我卡转账,我不知道他用这张卡做什么账目往来,我没用过这张卡,他还借我工行卡使用,卡上所有过账人员我不认识。10.崔某某B证言,证明:2012年12月份左右,崔国飞借走我尾号8533银行卡,这张卡2012年以前我用过,借给崔国飞以后再没用过,卡上过账人员和我之间没有账目往来,崔国飞用这张卡干什么我不知道。11.李某某证言,证明:我2011年办理一张尾号4465建行卡,2013年崔国飞将卡借走了,我不知道他干什么用。12.崔某某C证言,证明:我在工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2020511000434056的银行卡,大概2013年崔国飞找到我说做生意用卡周转资金,我把这张卡借给他。13.任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中旬通过打电话和发短信方式给崔国飞报黑彩号,我共打三、四万元黑彩,以国家福彩3D每天中奖号为中奖依据,我们之间黑彩账目通过银行转账,我用本人建行卡,崔国飞用柴某某、惠某某、闫某银行卡,我和这三人之间银行转账记录全是黑彩交易。14.柴海东供述,证明:2014年6月20日左右我从福建菊姐手中获取BV、PK黑彩网址开始经营黑彩,BV和PK实际上是网站上两个页面,我们把那个叫“盘”。我把盘分给下线,下线收集投注号和金额,中奖依据除福彩3D还有体彩。2014年7月初我分给崔国飞BV、PK、皇冠彩球黑彩盘,我从中抽取退水,董军军负责给上下线转款,王晓龙专门给我算黑彩账,每天算完账后我安排他和董军军直接联系,董军军三星手机上账单,国是崔国飞,中间数字是钱数,后面上是下线给我们的钱,下表示我们该给下线的钱。15.董军军供述,证明:我知道柴海东有BV、PK盘,他是经营者,他从中抽水,他把盘分成会员盘,雇用我收钱、送钱,以国家福彩3D每天所出的号为中奖依据。崔国飞是柴海东下线,柴海东让王晓龙和下线结算黑彩账目,王晓龙与下线用QQ聊天进行账目核对,核对无误后把算好的账单用手机拍照后发到我手机上,我三星手机技术恢复的图片就是王晓龙每天发给我的转账,账单上国代表崔国飞,中间是钱数,后面括号里上表示下线应付给上线钱,下表示上线应付给下线钱。我开始联系崔国飞结算账,崔国飞说以后他的账由柴某某和我直接联系,崔国飞的账都是和柴某某结算,他们多数提供柴某某建行卡进行转账。16.王晓龙供述,证明:柴海东有BV、PK、皇冠彩球四个黑彩盘,我和董军军都给柴海东打工,我负责算账,董军军负责收账转账,我通过QQ聊天与下线核对账目,无误后把每天的账目写到一张纸上,用手机拍照后发到董军军手机上,账单上国是崔国飞,中间数字是钱数,上表示下线给柴海东钱,下表示柴海东给下线钱,黑彩钱由董军军收钱,银行卡网银转账,账单上的欠款都结清了。17.崔国平供述,证明:2013年6月,崔国飞给我BB会员黑彩盘,我开始收集黑彩号输入到盘上,一直到2014年6月份,崔国飞给我8%退水,我和崔国飞之间资金往来通过银行卡转账,我用本人工行卡和崔某某D建行卡,崔国飞用惠某某工行卡和建行卡,还用崔某某C卡,崔国飞再没有给过我其他黑彩盘。18.被告人崔国飞的供述与辩解,证明:①2013年6月份,我和崔世平共同持BB盘代理,我们各自分会员盘,如果我们收下线黑彩号额度多了,我们互相打往对方所代理的盘上。从2013年6月到2014年6月我接受崔世平投注,我给崔世平8%返水,接受投注没有账本,每天结账,有时现金,有时银行卡转账,我用李某某、崔某某C、惠某某银行卡,崔世平用他本人和崔某某D卡,中奖依据是国家每天所出的福彩3D和体彩排三。②2013年我给段某某B、段某某A、薛某某、贺某BB黑彩盘,我还给崔某某A分BV和皇冠彩球盘,给卫某某分皇冠彩球盘,我从中抽0.5%;任某某从2014年初给我报黑彩号,以国家每天所出的福彩3D和体彩排三为中奖依据,我用柴某某、惠某某、闫某、崔某某B、崔某某C、李某某银行卡,他们用本人银行卡互相转账进行黑彩结算。③我从柴海东手获取BV、PK、皇冠彩球黑彩盘,用于经营黑彩,我一方面收集黑彩号输入到黑彩盘上,一方面分会员盘给下线,柴海东给我9%退水,由董军军每天与我联系核对账目。我们之间用现金或银行卡转账结算,中奖依据是国家每天所出的福彩3D和体彩排三。19.崔国飞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崔国飞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国飞非法从事彩票交易,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崔国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国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崔国飞的刑期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杰人民陪审员 赵吉尚人民陪审员 高水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 助理 李斐琼书 记 员 毛晓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