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执6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司学慧与姜兵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学慧,姜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4执6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司学慧,女,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姜兵,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司学慧与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4民初24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司学慧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兵支付491813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姜兵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查封期限为2017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因该房屋由被执行人姜兵与案外人李某、姜某某共有,暂不具备处分条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姜兵名下建设银行贵都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冻结期限为2017年3月3日至2018年3月2日。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采取网络曝光、网络追查、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 峰审判员 沈怡明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艳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