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明胜与汤善海、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胜,汤善海,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014号原告:王明胜。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高杰,山东扶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善海。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开发区北京路和天津路交汇处航贸大厦B座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6BBF9J。代表人:何树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芳,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王明胜与被告汤善海、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明胜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胜撤诉。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明胜负担。审判员 孔凡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