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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谢朝强与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朝强,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翼城县北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393号申请人谢朝强,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小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翼城县北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敏,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谢朝强与绛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翼城县北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谢朝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照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