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董某与陈某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4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某,女,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乐,江苏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安徽省临泉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再审申请人董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01民终3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性格不合,矛盾不能调和,已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破裂。原审判决双方不准离婚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准予离婚。陈某提交意见称,和董某感情基础比较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求驳回董某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董某主张双方已分居满两年、陈某对其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等证据不足,一、二审综合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双方产生矛盾原因等各方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夏绪敏审判员 罗建华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嘉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