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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XX龙与龚文群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龙,龚文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437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2437号申请执行人XX龙,男,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龚文群,女,1970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XX龙诉被告龚文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7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龚文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XX龙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800,000元及利息67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6,60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缴纳执行费27,150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经查,龚文群在本院已有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但其未能履行义务;本院至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龚文群名下的沪CRXXXX汽车,因找不到车辆,无法处置(期限至2019年6月7日止,如需续封,提前15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经本院查询全国银行查询系统、车辆查询系统、证券查询系统、房地产等,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XX龙与被执行人龚文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忠辉审 判 员  白志中审 判 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婷审 判 长  管忠辉审 判 员  白志中审 判 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