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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炳忠与曾凡添、黄雪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炳忠,曾凡添,黄雪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485号原告:黄炳忠,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战,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丹,广东真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凡添,男。被告:黄雪桂,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炳忠与被告曾凡添、黄雪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炳忠撤诉。本案受理费22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炳忠负担。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泳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