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财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吕仲彬、李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仲彬,李利军,李贵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财保140号申请人:吕仲彬,男,1959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临漳县。被申请人:李利军,男,197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临漳县。被申请人:李贵英,女,197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临漳县。申请人吕仲彬因与被申请人李利军、李贵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李利军驾驶李贵英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价值中的50000元予以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临漳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责任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吕仲彬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李利军驾驶李贵英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5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献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