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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雷与王崇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雷,王崇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351号申请执行人赵雷,男,1975年生,汉族,祥云县人。被执行人王崇云,男,1973年生,汉族,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赵雷与王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通知被执行人王崇云到案后,被执行人王崇云自动履行了欠款20000元及利息98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3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丛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