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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终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传亮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传亮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终343号原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传亮,男,汉族,1970年7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7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辩护人鲍龙,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传亮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6)皖0102刑初8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传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吴作群、代理检察员黄小欣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传亮及其辩护人鲍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底,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宋某1介绍被告人刘传亮认识潘某,在潘某的帮助下,被告人刘传亮与安徽花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意向协议,后被告人刘传亮未获得该工程,便向潘某索要赔偿遭到拒绝,被告人刘传亮便以要去北京举报宋某1与其妹妹刘某1系不正当男女关系、有非婚生子之事进行要挟,向宋某1索要100万元。2014年7月,被告人刘传亮到北京,在中纪委、国家信访局门口拍下照片,又将照片通过手机发送给宋某1的朋友吴某1,并扬言若在限定时间内未收到100万元,则向信访局举报宋某1。被告人刘传亮还寄信给宋某1和刘某1,威胁收不到钱就要到中纪委举报宋某1等。宋某1惊恐之余,找到潘某、戴某、吴某1商议解决此事,后通过潘某、戴某、吴某1向被告人刘传亮付款共计人民币92.8万元。2016年7月1日,被告人刘传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所得赃款均被被告人刘传亮还债及挥霍。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施工意向协议,证实2013年12月31日,张某代表被告了刘传亮与安徽花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花某A、B区项目高低压电力工程施工意向协议,何某与安徽花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花某A、B区项目室外雨、污水管网及室外道路工程施工意向协议。2、营业执照,证实安徽文卓环保节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潘某。3、情况说明,证实朱群英于2013年11月份任安徽文卓环保节能有限公司的会计。其于2014年8月7日用其本人的徽商银行卡代转20万元。4、银行交易记录,证实自2014年8月7日至2016年2月,多次从李某、毕某、吴某1、戴某、潘某银行账号转至刘传亮、张某、陈某账号共计878000元。5、宋某1的任职文件,证实其2011年8月被任命为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二、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证实2016年7月1日,被告人刘传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犯罪时已成年。三、被害人宋某1的陈述,证实2011年初,他和刘某1成为情人关系,2012年刘某1在香港生下女儿,他安排潘某、戴某、吴某1到香港照顾刘某1,刘某1的哥哥刘传亮也去香港照看刘某1,这期间,刘传亮认识了潘某他们,2014年底,潘某和别人在肥西准备搞个花某,他叫潘某帮刘传亮找个工程做,后潘某说项目因为纪委介入,没办法让刘传亮做了,但刘传亮说为了做这个工程,外面欠了不少钱,问潘某要100万。他认为潘某帮刘传亮介绍工程是帮忙,没有道理向人家要钱,就让潘不要搭理他。过了几天,潘某、戴某、吴某1到办公室找他,说刘传亮跑到北京了,说不给钱就告发他,看到刘传亮发来的一张中纪委信访室大门口的照片,他很担心,潘某说这个事因自己而起,大不了出50万,让刘传亮回来不要告发他(指宋某1)。事后没几天他收到刘传亮从北京发来的一封信,是刘某1和他生孩子的事,还说不给钱,就让他下班。隔几天又寄了一封信,说他的经济问题,贪污腐败,限定期限让他打钱,否则他的好日子就到头了,刘传亮还给他打过几次电话,内容是向他施压,刘传亮知道潘某等人与他的关系,迫使潘某他们出面花钱买平安。他没办法就同意潘他们付钱给刘传亮。潘某付了50万,剩下的50万是戴某、吴某1付的,前后拖了一年的时间。潘某出于朋友感情,也不希望他被搞下班,才愿意出面帮他解决。潘某、戴某、吴某1帮他支付这笔钱是为了跟他搞好关系,有求于他。四、证人证言1、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刘传亮是2012年10月在香港和他认识的,当时他们都在香港照顾刘某1。2012年12月,刘传亮通过吴某1和他接触,想从他这里搞点项目做,宋某1也对他讲给刘传亮搞点事做。有一次,他带刘传亮到肥西花某找张志清,张志清答应帮刘传亮安排花某园区道排工程,刘传亮后来和张志清签订了意向合同,但意向合同是没有约束力的。2014年,张志清跟他说刘传亮太不专业,根本做不了。他就跟刘传亮说纪委介入,项目做不了了,以后有机会给他从项目里搞个100万,这也是场面上的话,用来应付他。之后听说刘传亮说是宋某1捣鬼,项目才干不成的,提出200万赔偿,威胁称拿不到钱就举报宋和刘某1生孩子的事。后经协商,他们答应给刘传亮100万,但由于迟迟没给,刘传亮就一直闹,并跑到北京,从北京寄信给宋某1,吴某1还给他看了刘传亮发来的照片,在中纪委门口拍的。宋某1被逼的没办法,找他、戴某、吴某1在一块商量,他答应给50万元,剩下的由吴某1和戴某各出25万元。后他把50万给了吴某1,吴某1怎么给刘传亮的,他就不清楚了。他让公司会计朱群英查账,2014年8月7日,朱群英用她自己的账号转给吴某1的公司会计20万,8月18日转了30万。2、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刘传亮因为承包宋某1介绍的工程未果,就敲诈宋某1。2014年宋某1打电话说刘传亮在交警支队大厅,让他赶紧去,他在去的路上打电话给刘某1,到交警支队,看见刘某1和刘传亮在吵,他听到刘传亮说“我马上到中央告你们一对狗男女,让宋某1立即下班”,刘某1问刘传亮凭什么问宋某1要100万,刘传亮说自己工程投入200万,还借了高利贷,要宋某1赔偿损失,潘某劝刘传亮说回头从自己公司报个100万给刘传亮。他问刘传亮“你这个工程都挣不到200万,前期怎么会投入这么多”,刘传亮被问得不讲话,就是胡乱跟刘某1吵。潘某是看在宋某1的面子上帮刘传亮介绍工程,刘传亮向宋某1要钱是抓住宋某1有个私生子的小辫子要挟宋某1给钱,刘传亮还到北京拍信访局大厅和公安部的照片传给吴某1,说不给钱就把举报信和照片寄给纪委和国家信访局,立即把宋某1拿下。宋某1一听刘传亮要举报就紧张,最后同意给刘传亮100万。他提议不能一次给太多钱。后来他知道潘某付50万,吴某1付30万。他以每月4000元付了刘二、三个月,刘传亮让他给5万元现金,是刘传亮儿子来拿的,过了一段时间,他又转给刘传亮工商卡上2万元,总共给了他8万元多。3、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听刘传亮说潘某答应给100万,但潘某说没钱不愿意赔,并告诉刘某1,刘传亮就找宋某1,刘某1找人把刘传亮拖出宋某1的办公室。过了两天,刘传亮说如果潘某不给100万,就进国家信访局告宋某1,让宋某1下班。他和戴某的手机收到刘传亮发来的照片,有国家信访局,意思是要潘某给钱,否则要到信访局举报宋某1。他和戴某、潘某担心刘传亮真的去举报,潘某讲出50万,他和戴某各出25万,他们商量的结果告诉了宋某1。潘某用朱群英的账号转给他的会计李某50万,他让李某给刘传亮账户上转40万元,分别是2014年8月7日20万,8月10日10万,8月18日10万,2015年1月4日,李某转给张某5万元,他用他的账号于2014年9月1日向张某转10万,9月12日再次转10万元,李某还在2014年10月给刘传亮汇款15万元,他总共转了80万元。他听说戴某二个月共转8000元给刘传亮,还给刘传亮现金5万元,是刘传亮的儿子拿的。还有一次转给刘传亮2万元。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吴某1上海赢元食品公司会计。吴某1让他给刘传亮和张某的账号上转过钱。他是用公司做账会计毕某的华夏银行卡、他自己的两张建行卡给刘传亮、张某转过账。具体转多少钱,现在记不清了。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刘传亮说要做肥西花某的工程,向他借了5万块钱。他拿5万块钱现金给刘传亮。后他买房子,催刘传亮还钱,刘传亮要了他的建行卡号,2015年2月5日、6日,毕某分两次向他转了5万元,这是还刘传亮欠他的钱。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她与刘传亮是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12月,刘传亮带她、何某去肥西花某现场签订两份合同,她签字一份,是强电的,何某签字一份,是道排的的。之后刘传亮就开始着手准备工程的事情,具体做了哪些她不知道。到2014年端午节,刘传亮说工程干不了了。在2014年8月,刘传亮借走她的工商卡,过几天她手机就收到收钱的短信,好几次大额汇款短信,有时10万,有时5万,谁转来的她不知道。她收到短信提醒就和刘传亮联系,刘传亮就让她把钱转给某某某,说是偿还别人的欠款,她记得转给刘传亮老表姚尚文18万,转给刘传亮的侄子王雨20万左右。2014年7、8月份一直到2015年7、8月,刘传亮借她银行卡好多次,他说他在外面欠好多钱,怕人家起诉他,把他的卡冻结了。(出示工商卡清单)2014年9月1日有一笔从6228450668000050070转至她卡上10万元,刘传亮让她取出8万元给姚尚文。9月12日,6228450668000050070转到她的卡上10万元,刘传亮让她转给王雨。2015年1月4日,6217001630010916697转到她卡上5万元,她记不清这5万元什么情况了。7、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刘传亮是他的父亲。2015年8月底的一天,他父亲刘传亮打电话说,有一个戴叔叔欠他(指刘传亮)5万元钱,让他帮着拿一下。第二天,他到宁国路戴叔叔的办公室,戴叔叔给他5万元钱,他打了收条,落款是他的名字。又过了一天,他父亲刘传亮把钱拿走了。8、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她与宋某1是男女朋友关系,刘传亮是她养母的儿子。2012年11月她和宋某1有了一个女儿。她在香港生产,潘某、吴某1等去香港看望她,与刘传亮同一架飞机,刘传亮认识了潘某。后听说刘传亮联系潘某做肥西花某工程,宋某1也让潘帮帮刘传亮。后潘某说纪委在查一个领导,肥西工程做不了了,她告诉刘传亮,并让刘传亮不要再找潘某。后潘某打电话告诉她,刘传亮找潘某,说自己为工程花了很多钱,要潘某赔偿几百万违约金。过几天,她接到吴某1的电话,说刘传亮去交警支队找宋某1了。刘传亮在交警支队大厅闹事,她找人把刘传亮抬走了。过了几天,她收到戴某发的彩信,照片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戴某说是刘传亮发的,刘传亮现在在北京,要不给100万就举报宋某1。她不要戴某给刘传亮钱。一天晚上,宋某1下班回来给她看个东西,她看是刘传亮寄的信,说还要宋某1给钱,否则就要到信访局,过几天她的典当行也收到这样的信。后她为了和刘传亮划清界线,怕人家说她也和刘传亮一样垃圾,就告诉吴某1,刘传亮敲诈的钱,她来偿还。五、被告人刘传亮的供述,供认宋某1是他妹妹刘某1的男朋友,2012年年底,刘某1在香港生孩子,宋某1安排潘某、吴某1到香港,他认识了潘某他们,宋某1让潘某把肥西花某工程的强电安排给他做。潘某是看在宋某1的面子上安排他做的。2013年12月,他让女友张某在花某A、B区项目高低压电力工程施工意向合同上签字,另外一份花某A、B区项目室外雨、污水管网及室外道路工程施工意向协议他找何某签字。他还给潘某送了几斤阜阳香瓜、两只咸鹅、几条中华烟,签合同时给项目部马经理送了三条牡丹香烟,一条200块钱,在工程上他投资了2000多元,主要是买香烟。2014年5月,潘某讲因为纪委调查,已从花某撤股了,这个事就泡汤了。之前他因为开火锅店,借了200多万,原想花某项目可以大赚一笔,现在做不了,他失望到了极点。最后,潘某口头答应他在花某项目上,会为他争取个100万,因为这个事情是宋某1给他找的项目,结果搞成这样,和刘某1讲不通,他就去找宋某1,问100万元什么时候能落实,宋某1讲“我对你和潘的事情不是很清楚,你们谈”。他感觉宋某1翻脸不认人,他这100万要泡汤了,就讲要去告发宋某1。过了几天,他到北京中纪委门口,拍了照片和举报信传给吴某1,并讲要到中纪委,当时想法就是让宋某1不要觉得他好欺负,给宋某1点厉害看。吴某1说先转20万元给他,他看他们害怕求情了,就回来了。去北京就为了100万元,让宋某1害怕,因为他们答应给他我100万元,他就没有继续告宋某1生活腐败有私生子了。举报信内容是“如果10天之内,没有把100万元给我,我不是给你开玩笑的,我要把你们的事情告诉中纪委”。在从北京回来之前,他把信寄给宋某1施加压力。他共收到人民币92.8万元,大部分是吴某1转账给他的,也有的是现金。2014年8月中旬转了20万元,第二次是8月底,转了10万元,每次是他催要了,吴某1就让他把卡号发过去再转钱。还有一次是2015年8月底,他让儿子刘某2去戴某的茶楼拿了5万元现金,最后一次在2016年1月,吴某1转到他女友张某的卡上2万元。他给吴某1发短信说知道这个钱也不是花某的钱,剩下的8万元就不要了。吴某1告诉他这个100万元,由潘某付50万,吴某125万,戴某25万元。钱他还债了。两份合同均没有提到违约金和违约责任。他没权利向潘某要100万,潘某不欠他钱。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传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向中纪委举报等威胁恐吓手段,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传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对被告人刘传亮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2.8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刘传亮上诉提出:1、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2、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3、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原判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案中,上诉人刘传亮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起因是宋某1帮其介绍的花某项目没有做成,故其以举报宋某1为由向宋勒索钱款,被害人并未实施诱发上诉人犯意或者激化上诉人犯罪行为的先行不当行为,故不应认定被害人具有过错。对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传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索取他人钱款100万元,实际获取9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刘传亮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且其所得赃款未予退缴,不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综合考虑上诉人刘传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刑罚,量刑并无不当,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鲍 杰审 判 员 汪 蕾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傅曦明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