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10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空港韩国城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空港韩国城店,尹前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0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722号复城国际购物中心一层。法定代表人:KIMJONGIN。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天玛特(成都)商���有限公司空港韩国城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件路白家段280号。负责人:郑玉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前林,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上诉人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空港韩国城店因与被上诉人尹前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空港韩国城店分别于2017年6月9日、2017年6月12日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其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未递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乐天玛特(成都)商业有限公司空港韩国城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俊审判员 胡张映雪审判员 苏 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高 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