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吴海洋公民身份号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洋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22执1175号被拘留人:吴海洋公民身份号码:×××6035本院在执行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亭旁信用社与三门县海洋服装厂、吴海洋、杨贤马、杨国伟(2017)浙1022执117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吴海洋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