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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恢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新杰申请执行李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杰,李旭,谷珂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1013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杰,男,汉族,1971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李旭,男,汉族,1962年1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谷珂丰,男,汉族,1972年4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张新杰申请执行李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6)郑黄证民字第59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新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谷珂丰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6号思达数码大厦9层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司亚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