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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恢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申请刘君、张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刘君,张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7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组织机构代码24107444-9,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甘井子路17号。负责人庄国栋,系行长。被执行人刘君,男,1982年2月13日生。被执行人张铭,女,1988年9月7日生。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甘民初字第3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我院已拍卖被执行人刘君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花锦园26号1单元7层2号房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已无法提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甘民初字第3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生军审 判 员  张 健代理审判员  郭 皓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于佳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