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恢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申请刘君、张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刘君,张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7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组织机构代码24107444-9,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甘井子路17号。负责人庄国栋,系行长。被执行人刘君,男,1982年2月13日生。被执行人张铭,女,1988年9月7日生。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甘民初字第3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我院已拍卖被执行人刘君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花锦园26号1单元7层2号房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已无法提供,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甘民初字第3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生军审 判 员 张 健代理审判员 郭 皓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于佳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