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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3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关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503刑初2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某某,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虎林市珍宝岛乡。2016年9月22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2017年7月3日由我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羁押于东方红林业地区看守所。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东方红林检诉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红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代敬、夏廷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关某某在独木河林场43林班耕种一块土地。2016年6月关某某开着四轮车去地里打农药,因道路泥泞不好走,他就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将路边上的几棵小树砍倒,垫在路上。第二天去地里时,又发现还有几棵树挡道,就用自己家的手锯将这几棵挡道树木伐倒,垫在了道路低洼处。经资源部门检验,关某某非法采伐的树木中含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水曲柳活立木1株(蓄积0.0073立方米)、野生水曲柳幼树活立木2株、普通树木6株(蓄积0.0993立方米)。关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关某某指认采伐现场照片;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地区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水曲柳树干三株(拍照);资源科检验报告;独木河林场收捡证明;作案工具提取笔录;物证手锯一把、砍刀一把;关某某户籍证明;被告人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关某某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修理承包土地道路期间用自己的手锯将挡道9株树木伐倒,其中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野生水曲柳活立木1株(蓄积0.0073立方米)、野生水曲柳幼树活立木2株,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检察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关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七十二条第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木段返还东方红林业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程志远审 判 员  吕洪明人民陪审员  李明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霍红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