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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恢20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洪黔、天津市塘沽开发区卧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黔,天津市塘沽开发区卧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173号申请执行人:王洪黔,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渤海石油综合服务公司配餐分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塘沽开发区卧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3-1756号。法定代表人:崔树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黔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塘沽开发区卧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恢201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喜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