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9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江与徐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徐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9民初100号原告:王江,男。被告:徐琴,女。原告王江诉被告徐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江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同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江负担。审判员 张凤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