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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9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江与徐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徐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9民初100号原告:王江,男。被告:徐琴,女。原告王江诉被告徐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江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同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江负担。审判员  张凤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