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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4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熊某蔡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425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熊某,女,汉族,初中文化, 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4月25日被羁押,同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学贵,广东昌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男,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五华县。因涉嫌窝藏于2017年4月25日被羁押,同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水莲,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2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诈骗罪,建议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蔡某犯窝藏罪,建议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辩护意见 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5年11月20日左右,何某1、何某2等人(均已判刑)出资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永辉超市一楼开了一间“5叶咖啡店”。随后,何某1召集被告人熊某(代号“丢”)及陈某、杨某、敖某、徐某、向某(均已判刑 )等人为该店“酒托女”,负责各自引诱男性被害人到该店消费。上述“酒托女”通过何某1网上招募的“键盘手”(身份均不详)冒充年轻女性获取的松岗街道及周边男性被害人的联系方式,谎称要与该男性被害人约会并约好在永辉超市附近见面,并诱使男性被害人高价消费店内以冰红茶调制的红酒及冲泡的速溶咖啡,以此骗取男性被害人钱财。被害人先行支付消费金额后,上述“酒托女”再借故离开,不再与被害人联系。按照事先约定,何某1、何某2按照每笔消费金额的一定比例分给“酒托女”赃款。经统计,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5日,熊某骗取赃款共计人民币32775元。 2015年12月6日17时30分许,公安民警根据群众举报查获“5叶咖啡店”诈骗窝点时,熊某逃跑。2016年3月,熊某认识了被告人蔡某,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并同居生活。期间,熊某将其诈骗并逃避公安机关抓捕的事实告诉蔡某,在此情况下,蔡某仍然用其本人及他人身份证先后租下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上芬西路8号405房、东莞市塘厦新头村25号803房的租房与熊某共同居住,并负担熊某的日常生活饮食开支,以此帮助熊某逃避公安机关抓捕。 2017年4月25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新头村25号803房将被告人熊某、蔡某抓获。 本院意见 被告人熊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蔡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二被告人均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熊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蔡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POS机1台、合同、小票17份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涂  丹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潘 少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