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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终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天平天和商场、黄永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区天平天和商场,黄永忠,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天平海滨商店,黄扬宾,广州市白云区松洲盈生食品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平天和商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经营者:黄永忠。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永忠,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龚苏芳,均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平海滨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经营者:黄扬宾。原审被告:黄扬宾,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盈生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增槎路711号东旺食品综合批发市场中四排33号。经营者:韦涌波。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天平天和商场、黄永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平海滨商店、黄扬宾、广州市白云区松洲盈生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天平天和商场、黄永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天平天和商场、黄永忠负担。审 判 长  官 健审 判 员  朱文彬审 判 员  邓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建辉书 记 员  符倩文书 记 员  黄东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