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终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天平天和商场、黄永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区天平天和商场,黄永忠,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天平海滨商店,黄扬宾,广州市白云区松洲盈生食品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平天和商场,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经营者:黄永忠。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永忠,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龚苏芳,均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平海滨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经营者:黄扬宾。原审被告:黄扬宾,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松洲盈生食品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松洲增槎路711号东旺食品综合批发市场中四排33号。经营者:韦涌波。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天平天和商场、黄永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天平海滨商店、黄扬宾、广州市白云区松洲盈生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天平天和商场、黄永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天河区天平天和商场、黄永忠负担。审 判 长 官 健审 判 员 朱文彬审 判 员 邓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建辉书 记 员 符倩文书 记 员 黄东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