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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3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柏天应与王玉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95号申请执行人柏天应,男,生于1951年5月2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法斗乡。被执行人王玉祥,男,生于1971年9月4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新马街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柏天应与被执行人王玉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发出后,被执行人玉祥未按规定的时间履行(2016)云2623民初7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协商申请执行人柏天应同意分期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柏天应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王玉祥不按规定的时间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故请求法院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柏天应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帮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光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