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行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海兵与海门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兵,海门市人民政府,钱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行初190号原告黄海兵,男,197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委托代理人XX雷,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青,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门市。法定代表人杨曹明,市长。第三人钱钰,女,197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原告黄海兵不服被告海门市人民政府房屋所有权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海兵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告海门市人民政府已经不再具有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职能,适格被告应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该案也不再属于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范畴。原告黄海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另行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前述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海兵负担。审判长 郭德萍审判员 刘羽梅审判员 鲍 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 迪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