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字1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曹文凯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凯,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字11235号原告:曹文凯。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1号。负责人:邹国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曹文凯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文化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文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实际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文凯负担。审判员 黄 耀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爱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