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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6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米建书、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米建书,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6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米建书,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永丰路高新科技开发区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张庆明,董事长。上诉人米建书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天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金牛区人民法院(2015)金牛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米建书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米建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燕审判员 夏旭东审判员 范艾玓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云倩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