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2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董志龙与郑永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龙,郑永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民初1157号原告:董志龙,男,汉族,1989年9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通渭县。被告郑永强,男,汉族,1992年10月2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原告董志龙与被告郑永强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2017年8月1日,董志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志龙承担。审判长 乔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