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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董志龙与郑永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龙,郑永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民初1157号原告:董志龙,男,汉族,1989年9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通渭县。被告郑永强,男,汉族,1992年10月2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原告董志龙与被告郑永强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2017年8月1日,董志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志龙承担。审判长  乔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