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文安县天成木业有限公司(下称天成公司)、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阳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天成木业有限公司(下称天成公司),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阳光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天成木业有限公司(下称天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苏桥镇崔家坊村。法定代表人:李麦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长城、荣双庆,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阳光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大道90号。法定代表人:李道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天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阳光公司处于停产歇业状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夏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