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燕山景峰酒店有限公司与王明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燕山景峰酒店有限公司,王明强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1856号原告:重庆燕山景峰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七村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7877380R。法定代表人:徐丹,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平,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上,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强,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重庆燕山景峰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燕山景峰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燕山景峰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燕山景峰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燕山景峰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贾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