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58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州支行、浙江尚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州支行,浙江尚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恒化塑业有限公司,徐亚芬,宁波汇华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8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州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954240427N),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艳、许安,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浙江尚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7491987-X),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保税港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恒化塑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5327219-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徐亚芬,女,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波汇华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5380329-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州支行与浙江尚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恒化塑业有限公司、徐亚芬、宁波汇华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6年8月1日,本院以(2016)浙0212民初694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徐亚芬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徐亚芬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