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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胜祥与侯凡云、韦细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胜祥,侯凡云,韦细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1243号原告:周胜祥,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刚,浠水县兰溪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侯凡云,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告:韦细珍,女,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原告周胜祥与被告侯凡云、韦细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周胜祥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胜祥撤诉。案件受理费3646元,减半收取计1823元,由周胜祥负担。审判员  郭梦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 琦 搜索“”